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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全体教师集体学习《昆明市校园安全条例》
作者:办公室 来源:昆明一中 日期:2017-03-03 点击量:16463 字体: [] [] []

2月28日下午,我校邀请昆明市教育局资玉国调研员为全体教师解读《昆明市校园安全条例》。培训会由行政副校长、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李品江主持。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,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,1月12日,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,并于3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明确了学校安全的属性及适用范围,进一步从学校安全责任、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、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对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,完善了事故纠纷调处机制,重申了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界限,推动“校闹”处置法治化。今后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将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来贯彻执行。资玉国调研员重点强调了在学校安全工作中,学校应当履行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培训和演练;开展学生安全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,提高学生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;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,维护校舍、场地、设施设备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职责。通过地方立法,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“依法承担责任、行为有过错承担责任、行为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”等几种责任情况,并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。  


培训会由行政副校长、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李品江主持




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重申了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界限。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,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,采取有效措施,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、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;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行为,应当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通;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殊疾病、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,应当及时告知学校……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。

对于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“校闹”,《昆明市校园安全条例》明确了“校闹”的处置办法。《条例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。对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学生、教职工、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、教职工、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;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、拉条幅、散发传单、张贴大字报;侵占、破坏学校校舍、场地、设施设备及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